

大足局从监管巡查对象、巡查内容、巡查方法、巡查要求、巡查目标五个方面建立市场巡查监管长效机制。一是切实解决了“巡查对象是什么”、“巡查什么”、“怎么巡查”以及“管到什么程度”的问题。二是实现了对监管巡查工作的有效监督,通过监管巡查日志可以清晰地掌握巡查工作的开展。三是提高了监管巡查效能,通过制定监管巡查工作计划,增强了监管巡查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目的性,便于合理分配监管力量,保证监管巡查效果,提高了监管效能。四是促进了监管巡查工作到位,推动了职能转型。
一、明确监管巡查对象
明确工商所辖区监督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免于登记进行备案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者和其它市场主体属于监管巡查对象。
二、细化监管巡查内容
主要有以下内容:是否按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歇业)登记;是否无照经营;是否擅设分支机构;是否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否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是否持有真实、合法、有效,并与营业执照主要登记事项一致的许可证(件);是否超过规定时间开业;是否自行停业超过规定时间;是否按有关规定悬挂或放置营业执照;是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是否使用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符或符合规定的印章、牌匾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是否有丧失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或其它依法不应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的情形;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验照表,办理年度检验、验照;被依法责令改正或处罚后,是否执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
三、创新监管巡查方法
一是实行属地化片区监管责任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将工商所辖区划分为若干网格片区,全面落实网格化监管,实现网格片区划分率100%,明确每个网格片区的分管干部,实行“AB”岗制,每个分管干部“A角”为其所属片区监管第一责任人,承担80%的监管责任,“B角”承担20%的监管责任。
二制定监管巡查工作计划。为了增强监管巡查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目的性,合理分配监管力量,保证监管巡查效果,各网格片区必须按年、月、周制定监管巡查工作计划。年度监管巡查工作计划,应于1月31日前完成,月度监管巡查工作计划,应于上月底前完成,每周一制定本周巡查计划及重点。按照监管等级和重点监管对象,按户细化,制定监管巡查时间表,半年、一年巡查一次的,应于到期前1个月完成巡查工作,季度巡查一次的,应于到期前10日完成巡查工作。
三是推行监管巡查工作日志制度。按日记录监管巡查工作情况,主要内容为:巡查起止时间、待 巡查回访、巡查内容、具体情况及处理措施。各监管服务室主任负责审核其主管片区监管巡查干部工作日志,联系所长负责审核监管服务室主任工作日志。规定每周到片区监管巡查时间不少于6个小时。
四、明细监管巡查要求
一是经济户口认领。各片区全面落实辖区经济户口认领,实现经济户口认领率100%:企业应在核准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认领到所属监管网格片区;个体工商户应在核准登记后两个工作日内认领到所属监管网格片区。
二是监管巡查频率。按照《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的要求,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行业风险分类、经营地域分类等情况将市场主体分为Ⅰ类监管等级、Ⅱ类监管等级、Ⅲ类监管等级、Ⅳ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区别不同监管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巡查,实现分类监管巡查到位率100%。对Ⅰ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行激励机制,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可以免于日常检查(发现情况,随时检查)。对Ⅱ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每年至少巡查一次(发现情况,随时检查);对Ⅲ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加强日常检查,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发现情况,随时检查)。对Ⅳ类监管等级市场主体实行惩戒淘汰机制。对停业整顿的个体工商户,重点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执行到位,违法经营行为是否改正,对其新的违章违法行为,从重从严查处,在登记和验照时,加强全面审查;对责令关闭的企业,要督促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三是对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加强后延监管工作。自吊销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案后回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要予以取缔,企业未进行清算的,要注明未经清算和负有清算责任的投资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予年检,并责令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设立相关企业,要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
四是对高危行业市场主体,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发现情况,随时检查)。
五、明确监管巡查记录要求
一是对市场主体进行巡查时,无论是否发现问题,都必须做好书式巡查记录,要求被巡查对象在书式巡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同时,巡查监管干部在做巡查记录时,应如实记录该经营者是否按照注册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二是巡查监管干部在巡查结束两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应及时将巡查记录录入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同时,每季度应将书式巡查记录按时间先后顺序分片区整理成册。
三是巡查记录应按照《巡查记录表录入规范》录入微机,必须做到书式巡查记录与电子版巡查记录内容一致。
六、细化监管巡查目标
市场主体有违法违章行为,属个体工商户的应于1个月内发现,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属企业的应于2个月内发现,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无照经营率(无照市场主体/全部市场主体)控制在2%以内。营业执照按规定悬挂或放置,亮照率不低于95%。片区监管班干部必须认真督促经营者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验照表,年检率不低于90%、验照率不低于95%。被依法责令改正的,及时对是否执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回访督促,回访率100%。(大足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