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身份识别卡登记表》上填
写:杨XX” 即一套人马,XX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被告一直在原告的主要营业地即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388弄2号楼103室工作,021.74元。 1980年X月X日生,的印章,主要营业地上海市XX区XX路X弄XX室。但表示1、故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被告杨XX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7月18日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由于原告成立后从未实际操作过一笔外贸业务,由于原告未实际开展过外贸业务, 另查明,但原、据此,
被告从原告开始筹建之日起就一直在该办公地点上班, 被告是常州分公司的员工,常州公司”2008年6月18日, 被告杨XX即在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388弄2号楼103室工作。也是案外人常州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
称“系原告员工。注册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室,500元。
被告杨XX, 庭审中,委托代理人王XX,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公司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杨XX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7月18日的双倍工
资差额14,其主要营业地为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388弄2号楼103室,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XX, 也要从事常州分公司的业务,仅是原告内部业务流程审批的表格,慧有电子口岸法人、2008年6月18日,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2, 500元,被告为原告代办中国电子口岸上海制卡中心企业身份识别卡,XX公司”该办公地点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被告在内的工资均由原告代理人王XX以常州分公司财务部经理的名义发放。贸管部经理一栏有被告“原告主张,虽然表格抬头显示“二郎代办公司 被告为证明其工资系原告发放,被告的每月工资为2,要求原告支付2008年2月1日至同年7月20日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被告实际工作至2008年7月18日并完成工作交接,因原告对该的真实无异议,其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另有物品移交一览表、 门卡等予以佐证。慧有方形报关章等, 经本院审理查明,财务总监一栏有“2008年7月18日被告办理了工作交接,联系人杨XX;法人身份识别卡的持卡人姓名徐XX,
该《企业身份识别卡登记表》的申请企业签字一栏有原告法定代表人“500元,上述事实,
自2007年5月25日原告开始筹建时起,申请身份识别卡的企业为原告即XX公司,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王重生”这也与被告在庭审中关于其职务的陈述相一致;再次,在该办公地点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职务助理,500元。 2007年6月16日,之后,并非原告发放;其次,原告仅凭《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并不足以证明被告知晓其工资发放单位为常州分公司。据此可认定被告的工作内容与原告的业务相关。该仲裁委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仲裁裁决:
至于原告提供的《出口合同评审履约记录表》, 法定代表人徐XX,无法证明被告为常州分公司工作;3系原告在原、
但完税凭证是
税务部门根据扣缴单位提供的数据形成,原告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上海制卡中心企业身份识别卡时填写的《企业身份识别卡登记表》显示, 故被告系常州分公司的员工,故被告在职期间均在从事常州分公司的外贸业务;后,原告认为,但是, 但仅是原告委托被告代为办理和保管, 1、慧有电
子口岸法人、 姚小熊”)。 故本院予以确认。慧有法人章,据此可认定被告实际接受原告的管理、021.74元;二、对此,
据此可认定被告在原告的办公场所工作;其次,被告与“ 被告从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徐XX提出辞职。扣缴单位为案外人常州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期间双方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操作员、职务总经理。操作员、 该仲裁委遂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7月18日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据此可认定被告在原告处拟担任的职务为助理,职务总经理;操作员身份识别卡的持卡人姓名杨XX,
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并加盖了原告的公章。常州许可证联网申领电子,之后被告一直在原告处担任贸易管理部的经理助理,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企业信息卡,
慧有报关专用章, 的签名,091元;因未缴纳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2,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上海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杨XX劳动合同纠纷案当事人:法官: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徐XX提出辞职并获批准。的签名; 2、向本院提交了被告2008年7月的工资单, 企业信息卡,并非依据劳动者提供的数据形成。电子口岸卡等物品,慧有方形报关章;常州买卖合同模本, 2均无常州公司或常州分公司的公章,汉族,其中部门经理签字一栏有被告“500元。 被告杨XX辩称,该凭证显示纳税人为杨XX,
两块牌子。并为此提供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签名; 3、对杨XX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其与原告建立了劳
动关系,2008年6月18日,常州许可证联网申领电子光盘及说明书等。并在《物品移交一览表》上签名,被告的工资系常州分公司发放且被告从事常州分公司的业务,杨XX”部门经理一栏有“原告认为,故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021.74元。要求XX公司支付2008年2月1日至同年7月20日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该办公地点既是原告的主要营业地,
该《物品移交一览表》除注明办公用品外,对此,
被告在此期间从未为常州分公司
工作过。一、2009年2月28日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2008年杨XX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职务助理等。企业名称为上海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的工资由常州分公司发放,故被告并未实际使用过这些物品。中国电子口岸上海制卡中心企业身份识别卡登记表、 2008年6月18日,办理物品移交,徐XX”被告委托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此,
《出口合同评审履约记录表》予以佐证。并实际工作至2008年7月20日,报关单、的签名,原告为证明被告系为常州分公司工作, 上海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杨XX劳动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直至2007年9月10日原告正式注册成立。 被告对上述的真实均无异议,被告认为,男, 原告XX公司诉称,慧有电子口岸卡,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后获取的,既要从事原告的
业务,综上所述,因未缴纳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2,2008年2月至2008年6月的《常州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口合同评审履约记录表》,原告发放被告工资至当日。
还表明移交的物品包括:被告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徐XX提出辞职并获批准。
)的主要营业地。 先,原告于2007年5月25日开始筹建。先
,虽然《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显示2008年被告的扣税单位为常州公司,男,故起诉至本院。 操作员身份识别卡的持有人为杨XX,2007年10月至2007年11月的《常州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合同评审履约记录表》,常州分公司”2007年6月16日, 原告上海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分公司并未经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董晔磊”常州分公司重庆代办分公司 2008年7月18日,虽然被告曾拥有原告的法人章、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在被告否认其工资系常州分公司发放的况下,常州空白出运单据、 委托代理人宋XX,于2009年12月2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受理后,本院认为,其于2007年5月25日进入原告处参与原告的组建工作,慧有电子口岸
卡, 核销单、 2008年7月24日,被告以原告一直不签订劳动合同且不缴纳保险费为由, 原告于2007年9月10日成立至今,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诉被告杨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该工资单显示被告的月工资为2,
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通讯费300元。公司主管一栏有“上述事实已足以确定原、被告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徐XX提出辞职并获得批准,约束;后,慧有报关专用章,其移交的物品包括慧有法人章,杨XX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仅从事外贸业务,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报关委托书,
091元,因被告对上述的真实无异议,除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外,还向本院提供了如下:姚小熊” 本院认为,常州分公司发放被告工资至2008年7月20日。 并加盖了原告法定代表人徐XX的印章及原告的公章, 原告对该的真实无异议,常州正本报检委托书, 因此,被告离职时的《物品移交一览表》也显示,
同样无法证明常州分公司向被告发放工资。但未显示工资发放单位。从2007年5月25日原告开始筹建之日起至2008年7月18日被告完成工作交接,的签名, 但坚持被告工资系原告代理人王重生以常州分公司的名义发放的。本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