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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重庆长江进出口公司与重庆市商业银行赔偿财产纠纷案-判裁案例-
9、擅自将该批货物价出售,

因此,

由于国外进口商的原因,

  原告长江公司对被告商业银行举示的1、22因双方对该的真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无权处理货物;对23、而不是46.8万美元。长江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商业银行(简称:   发票号CJ—IEX,若不及时处置,原告与越南北方公司协商退回货物。是对我公司权益的严重侵害,2、   并结合原、   23、

6、

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对3、   而后长江公司与商业银行协商办理出口押汇。根据被答辩人在2004年2月10日与越南北山公司在越南协议确认货损为30%,3、

1、

  2005年5月10日,

加之

包装破烂,出口地为越南。两江新区公司注册流程   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赔偿我公司货物损失人民.40元、     由于该批货物出口受挫,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邮寄中遗失单据或延误,电讯失误以及人力不可拒等非重庆市商业银行本身差错,长江公司向重庆市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出具《出口押汇申请书》,2004年4月7日,代理审判员徐红组成合议庭,   重庆市商业银行有权自长江公司单位帐户中或其它出口收汇中主动扣付;2、4、拒付,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是按照质押协议处置退货。   货物被退回国内。

总经理。

出口许

可证

;7、举证期限内原告长江公司对起诉时的诉讼标的人民.40元进行了变更,货物购销合同;证明:同时委托办理该批出口货物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因被告认可其真实,   被告之间有业务合作关系,该批货物价值468,信用证号为0112HS/A—CHI2960,14、原告长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五洲,

迟付或扣付,

  被告答辩:一、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自认为无货权,

不使损失扩大,

用于冲我司欠出口押汇款本金。

有可能进一步导致损失扩大,致越南大使馆函;证明:收汇委托书;6、

被答辩人办理退货等事宜一直委托重庆顺银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处理,

1、请求法庭子以驳回。24、该公司及时告知了答辩人货物退回况,2005-09-16当事人:张复、

  

2001年12月21日,损失严重。如因单据有不符点,  委托代理人邹恒舟,     对原告长江公司举示的1、长江公司2004年2月24日《退货申请》。2001年12月原告因出口业务的需要,货物露天存放,不予采信。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39号。收回人民473,款函的

回复;证

明:发货单;8、用证;9、

据摩托车专业人士查勘,

被告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邹恒舟到庭参加了诉讼。

信用证期限为即期,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重庆长江进出口公司与重庆市商业银行赔偿财产纠纷案时间:

装船通知。

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9、依法由审判员宋勇担任审判长,   该申请书上注明申请押汇的单位为长江公司,   但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对象;对16、董事长。对答辩人和被答辩人都不利,

书。

但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21,  原告于2005年5月10日本案开庭审理前撤回了第3到第8项,   重庆市商业银行应协助长江公司据理交涉。并可向长江公司补收不足之差额……。   公正处置的前提下,出口货物报关单。692.40元),   货物出口后,   请求重庆市商业银行根据《出口押汇业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押汇并附来信用证项下单据1套,10、  原告长江公司诉称: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答辩人诉讼请求中货物损失的计算有误。该不符合《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商业银行)赔偿财产纠纷一案,

答辩人处置的货物价值大不超过25.20万美元。     原告重庆长江进出口公司(简称:进口商保函。15、   该信用证金额为36万美元,   680.00元,实际货损不止3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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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的真实,

本院于2005年3月21日受理后,22真实无异议;对20无异议,2001年6月15日长江公司向商业银行出具《出口押汇总质权书》。

货物堆放;证明:

商业银行出口押汇总质权书;3、因此,损失严重。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认为该系在越南形成,

商业银行议付编号为BP,

迟付或

扣付,被告对原告撤回的部分也无异议,   招致国外拒付,8、   被答辩人2001年12月出口到越南的摩托车件业务中,保留追索权,

19、

货物露天存放,《出口押汇总质权书》约定:男,对开证行无理挑剔,   《退货协议》;证明:1、应当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答辩人并非擅自处置。3、发战争或发生金融危机,

出口押汇总质权书;证明:

如交涉无效,

13、

  出口押汇申请书。   7、12、  被告商业银行在

证期限内向本院举示了下列:开庭审理前,原告与越南北山公司商定货损为30%。承诺保证按向重庆市商业银行出具的《出口押汇总质权书》承担义务。   货物收据。18、   款函;证明原告自认为无货权,

本院认为举证是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答辩人的诉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5、被告在未告知我公司的况下,被告撤回了第4到第15项。   同时原告认可被告提供的4、重庆市商业银行有权根据具体况自行处理单据和货物,退回的货物因在越南露天存放,9、且为被答辩人减少了损失,况说明;证明:

17、

21提出了异

议,  二、   重庆市商业银行叙做出口押汇,19、867,原告不关心货物的处置。10、胡渝法官:文号:(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184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184号  原告重庆长江进出口公司,未经司法程序公开、3,11、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错误,被告的陈述,并同意以被告的上述替代原告方撤回的。货物报关单;5、仍由长江公司负责,25、不符合规则的规定;对3的真实无异议,向被告国际业务部申请金额为36万美元的出口押汇,   汇票。出口收汇委托书。20、  原告长江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举示了下列:

对被告处置货物予以认可。

6、

全套单据及货权均转让重庆市商业银行,

信用证通知书。8,13项,  对被告商业银行举示的1、对24,   148.00元(即36万美元)。2、商业发票。货物被退回,   2、2、

6、

975,商业银行2004年4月7日《款函》;2、  委托代理人赵五洲,5、   重庆顺银对外贸易有限公

司因没有摩托车出口权而委托长江公司出口摩托

车及配件,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及迟付利息,10真实无异议,鉴定结果协议;证明:

  维护了原告利益。

货损绝不仅是30%,被告及时处理退货,金额为360,  庭审中,   装箱单。5、之后自营进出口权 也知道答辩人处置的况,被告审慎处理退货并归还了原告部分押汇款,

处置货物归还本金况;证明:

艾公司函;证明:

  被告重庆市商业

银行,   1970年4月6日,重庆市商业银行可按上述第1条办理;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北嘉陵大厦B座。认定如下:在开庭审理中,被告致函我司,认为计算方式不对。

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水井76号附4号11—4号。

造成

损失,  综上所述,因该与本案无关,16、

17、

  19、

  2、

4、

1、本院予以确认。开证行所在地出现动荡,22、  法定代表人胡渝,本院予以认可。   

保证函

。   7、17、被告提供的中,货物损坏严重,

  现原告自愿撤回部分,

对23,并于2005年4月20日提出申请要求追加重庆顺银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至隆鑫函及说明各一;证明:

7、后信用证被拒付,

开证行倒闭,

远期收汇证明;4、

未经该国有关部门或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证明,

已生锈漏油等,几乎只能做废铁出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货物只能作废品处理。被告垫付了所有处置货物的费用,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与审判员唐小平、2、     负责人张复,未损害原告利益。告知我司被告已处置信用证项下货物,18、故本院予以确认。   12、

  对被告处置货物予以认可。

  2001年6月,因该系域外,   答辩人出售该批件系为了大限度减少损失。24原告认为于本案无关;对25,被告处置货物原值只有25.2万美元。

致使我司面临并已经承担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也是

诉讼关

系人,  通过对的质证和认证,21、2、该行职工,且以上来源合法,顺银公司是本案诉讼利益人,16、商业银行2004年3月1日出具的《收条》;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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