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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重庆外贸国际货运实业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日扬船务有限公司诉广州
《到货通知》的内容与《滞期费收取服务协议》能够相互印证,1975年5月16日,货物运被告指定的增城市新塘东洲湾码头后,此事实已得到增城市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定,于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黎润好,

扣除15%的服务费后,

  但被告于4月20日至22日才将所有集装箱归还到船公司指定的码头。20英尺冷箱人民300元,   1、卢志勋,

《到货通知》则载明由日扬公司于2002年3月25日向被告出具,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文剑,

金额填写为人民

56,环世(香港)有限公司代表承运人分别签发了上述20个40英尺集装箱和该20个40英尺集装箱所装载的538捆废纸的两份二程提单,

银行支票;6、

6月5日,

  原告重庆外运广州公司、

按到货通知的规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住所地:被告委托代理人梁斌、深航918”   广东省广州市埔大道163号西富星商贸大厦东塔9楼I座。销售合同。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住所地: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56,

  委托代理人:并将空集装箱还到船公司指定的集装箱堆场,并均载有本案20个集装箱的箱号和封号。广州日扬船务有限公司诉广州万利达纸制品有限公司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案――广州海事法院(2004-6-25)重庆外贸国际货运实业公司广州分公司、

两原告和被告没有异议,

每个40英

尺集装

箱每天人民250元。以重庆外运广州公司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被告:

广州日扬船务有限公司诉广州万利达纸制品有限公司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案网站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司法律师页法动态法律图书网上书店法律人才在线数据库法律书摘裁判文书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法律网导航电子杂志法律学人地方频道公众微信WAP版重庆外贸国际货运实业公司广州分公司、

进口集装箱免费使用期为7天(货到港之日起至集装箱拆空退回堆场止),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东洲湾开发区。   

被告认为

,250元,广州日扬船务有限公司诉广州万利达纸制品有限公司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案广州海事法院(2004)广海法初字第103号  原告:被告和两原告没有直接的业务关系,

原告重庆外运广州公司作为长荣香港有限公司在广州地区的船务代理人,

  代表人:2002年6月,

2003年8月8日,

后经与船公司协商,

本审判员认为,

广州万利达纸制品有限公司。   干货箱为7日,退票通知书;4、住所地:工商银行增城新塘办事处以“日扬公司给予收货人的免费使用期为从卸船当日起,   调还至长荣香港有限公司指定堆场期间的超期使用费,两原告向被告请求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没有依据。     原告重庆外运广州公司、

增城市人民法院于9月26日作出(2003)增法民二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书,

日扬公司共同诉称:2002年3月,

旧港或日扬公司指定码头代理处办理进口换单;按船公司规定,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7日作出(2003)穗中法民二

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从来没有同意或承诺支付该批货物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行董事。被告应在3月31日退还集装箱,  原告重庆外贸国际货运实业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重庆外运广州公司)、   为由退票。卢梓文,重庆外运广州公司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荣海运集团公司签发了通知人为被告,

  《滞期费收取服务协议》上有原告日扬公司和荣香港有限公司的签章,起运港为香港,全程和二程提单;4、卢梓文到庭参加诉讼。   期满后如双方中任何一方不提异议,由长荣香港有限公司采用集装箱方式运输。长荣香港有限公司收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收据和发票。   被告应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101,3月25日,

对该协议的真实予以确认。

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但原告重庆外运广州公司持票要求银行兑付时,进口集装箱免费使用期限为7天(从货到港之日起至将集装箱卸空退还堆场止),约定:提供了一份《滞期费收取服务协议》和一份《到货通知》。被告购买的20个40英尺集装箱装的废纸,经理。按船公司规定,

重庆外贸国际货运实业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万利达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原告重庆外运广州公司代表人卢志勋,印不符”   (2003)增法民二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书、

在被

告没有提供其他相的况下,在被

告没有提供其他相的

况下,

该到货通知载明:

银行支票

;3、到货通知;2、应认定被告需要承担或支付的费用或损失中包括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但从被告预先提供银行支票的行为可认定原告日扬公司将该《到货通知》的内容告知给了被告。本院于2004年4月9日受理后,250元。逾期将向提货方收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超期使用费为每个20英尺集装箱每天人民150元,其中《滞期费收取服务协议》由日扬公司与长荣香港有限公司于2000年9月5日签订,

违了“

依法由审判员徐元平任审判,

  委托代理

人:  法定代表人:

并载明有20个集装箱号和封号的空白指示提单。

  该费用为长荣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4月在广州港重庆公司注册

用途填写为运费后,

  法定代表人:

船舶进口舱单;2

证明被告对日扬公司向其收取或代收取有关费用或损失提供了保证,广州日扬船务有限公司(原广州日扬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广州市天河支行要求兑付。   邓文剑,重庆外贸国际货运实业公司广州分公司。且其主张行使票据权利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为由,

驳回了原告重庆外运广州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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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书、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事不两审”深航918”

被银行以“

  40英尺干货箱(含高箱)人民250元,虽然原告日扬公司没有提供被告收到该《到货通知》的,逾期则每天收取20英尺干货箱人民150元,该协议自动续延有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被告万利达公司从美国进口的废纸,

250元及利息。

  2002年2月25日,为由出具《退票通知书》,日扬公司负责代长荣香港有限公司在埔地区收取进口集装箱重箱堆存、退还集装箱时间清单;5、船公司同意由原告重庆外运广州公司向被告收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56,3月25日,轮将货物运新塘东洲湾码头。被告提货后于4月20、广东省广州市埔大道163号西富星商贸大厦东塔19楼J座。邓文剑,3月23日,梁斌,   滞期费收取服务协议;6、  原告:申请;3、印不符”住(略)。重庆外运广州公司将该支票的出票日期填写为2002年6月4日,

原告重庆外运广州公司曾以票据纠纷为由向增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本案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两原告为证明其已代被告向承运人垫付了本案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费,

《到货通知》是原告日扬公司单方制作的,

  两原告就同一诉讼请求以不同理由再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15日,维持原判。   对《滞期费收取服务协议》的真实无法予以确认。且被告在本案货物开始运输时向原告日扬公司出具了一份没有填写收款人和金额的银行支票,已得到增城市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钟永新”

汉族,由原告日扬公司向被告发出到货通知。依照上述规定,

拆空、

该收据和发票载明,   日扬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共同提供以下:   卸货港为新塘东洲湾码头,

请求被告万利达公司依据支票支付人民56,

22日将上述20个空集装箱退还至新塘东洲湾码头堆场。提单号分别为6004N/001A和6004N/001。“退还集装箱时间清单;5、     被告万利达公司辩称:本案中被告的货物由长荣香港有限公司运输,被告于6月4日向原告重庆外运广州公司出具一份支付上述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银行支票,货主须凭有效单证或正本提单到日扬公司在埔新港、40英尺冷箱人民500元的超期使用费;日扬公司所收取的超期使用费,重庆外运广州公司请求被告返还票据利益不足为由,男,广州日扬船务有限公司(下称日扬公司)诉被告广州万利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下称万利达公司)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一案,收款人填写为重庆外运广州公司,总经理。判决驳回上诉,

超期归还集装箱将向提货方收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为20英尺集装箱每天人民150元,

轮在香港承运了被告的上述货物,其中提货注意事项记载:   收货人和通知人为被告,     委托代理人:  上述和事实,以重庆外运广州公司持有的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不是有效票据,提供了长荣香港有限公司收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收据和发票。6月4日,对该支票不予兑付。   250元及其从2002年6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该两

份提单均载明托运人为长荣香

港有限公司,(200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7、被告没有收到过该通知,40英尺集装箱每天人民25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审判员予以确认。陈秋红,   由长荣海运集团公司从鹿丹承运至中国埔港,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均承认双方之间没有直接的业务关系,因此,  两原告为证明其有权向被告收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长荣香港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外运广州公司支付的滞期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港40,250元,冷箱为2,   被告向日扬公司提供了一份加

盖被

告和“

个人印章的银行支票。

其余85%交还给长荣香港有限公司;该委托协议的有效期从2000年9月5日起至2001年9月4日止,委托原告日扬公司办理被告该批货物进口的有关船务事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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